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新怡,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建国、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建国银行存款及扣留、提取其他收入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张正刚
执行员 曾进奎
执行员 徐青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