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镇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贺新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联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希望路**(自贸区)/div>
法定代表人:席化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3日作出(2020)鄂06民终33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联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联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但申请执行人朱红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691执158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战
执行员 熊龙泉
执行员 晏成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曾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