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91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中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团山镇黄家社区中心村45号。
法定代表人***,襄阳中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8)鄂06民终127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襄阳中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32485.58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