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恩施昊恒建材有限公司、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财保45号
申请人***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龙凤镇三龙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涂奇毅。
被申请人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远炎。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恒嘉时代广场项目”的应收工程款360万元人民币。扣留期限截至2023年1月25日止,扣留期间暂不支付,若需支付,需交由恩施市人民法院提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