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恒建材有限公司、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509号
原告:***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三龙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823142729。
法定代表人:涂奇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徐子麟,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737915133K。
法定代表人:谢远炎,系该公司首席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谢亚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号硒都商城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809375735。
法定代表人:汤裕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熊绘,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42元(已减半),由原告***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  黄泽勇
审判员  漆金鄂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