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与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财保143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8年8月19日,住恩施市,联系。
被申请人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737915133K,联系电话0716-729××××。
法定代表人谢远炎。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3年7月9日,住湖北省石首市,联系。
被申请人符金义,男,生于1973年7月20日,住湖北省宣恩县,联系。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符金义在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90万元。扣留期限截至2023年4月25日止,扣留期间暂不支付,若需支付,需交由恩施市人民法院提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