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执恢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737915133K,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谢远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恩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99119123X,,住所地恩施市火车站还建小区****
负责人:王孟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081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动产予以查封,未实施扣押,现暂不便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081民初93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