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恩施分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90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 被申请人: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火车站还建小区2栋1303-1304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以上被申请人信息系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书所载)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恩施分公司、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9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洪山区××路××号××期××号楼栋××**××层××室房屋(建筑面积79.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洪2014000333)作为担保,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以其名下位于洪山区××街××号××花园××栋××**××层××室房屋(建筑面积74.7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洪2013009099)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恩施分公司、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洪山区××路××号××期××号楼栋××**××层××室房屋(建筑面积79.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洪2014000333); 三、查封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以其名下位于洪山区××街××号××花园××栋××**××层××室房屋(建筑面积74.7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洪2013009099。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