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菱友机电有限公司

5189无锡市菱友机电有限公司与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518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菱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五三零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虹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月,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朔炜,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iv>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向魁,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从静,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无锡市菱友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友公司)与被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姆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希姆斯公司向原告菱友公司提起反诉。原告菱友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希姆斯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希姆斯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菱友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菱友公司撤回对被告希姆斯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希姆斯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菱友公司的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菱友公司撤回对希姆斯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希姆斯公司撤回对菱友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716元,已由菱友公司预交,由菱友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已由希姆斯公司预交,由希姆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苑梦
书 记 员  过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