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9民初98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原告:***,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原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委托代理人:***,田林县乐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百色市江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广西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区B栋13楼。
法定代表人:江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百色市江源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三位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位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2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农 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