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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广西百色市江源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9民初98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原告:***,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原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 委托代理人:***,田林县乐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百色市江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广西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区B栋13楼。 法定代表人:江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百色市江源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三位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位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2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农 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