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华彩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星若方贝商贸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02执异22号
申请人山东星若方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新立河东路66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六路601号国际大厦。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华彩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30号。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行滨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华彩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山东星若方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招行滨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华彩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滨民三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山东滨州华彩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招行滨州分行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鲁1602执591号。
2017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招行滨州分行与山东星若方贝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5)滨民三初字第792号判决书项下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山东星若方贝商贸有限公司,以上债权转让于2017年10月13日由直接送达方式通知了债务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星若方贝商贸有限公司系(2015)滨民三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中招行滨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华彩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案件的权利承受人,其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星若方贝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