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华彩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滨州华安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滨州华彩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02执恢50号
申请人山东滨州华安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华彩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滨州华安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华彩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2017年02月03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我庭承办法官到被执行人住处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工商信息、银行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商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春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