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华彩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滨州华安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华彩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602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华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安长友,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华彩霓虹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