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3111号
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农商行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EN3X12。
负责人:赵德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297831X。
法定代表人:姜书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州鲁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永辛路小开河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49373888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滨州鲁蕊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晓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秀志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