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六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芦克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月红,山东同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灵山大街西首市城市发展投融资管理中心办公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启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晶,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7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其主张之间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陈述内容均是认为其代上诉人支出了款项,此种请求和陈述所涉及的是追偿权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以本案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普通管辖原则。而且被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听证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目录亦写明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不当得利,亦证实被上诉人主张的是普通债权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原审法院突破了管辖问题的程序审查原则,裁定结果错误。立案管辖审查属于程序审查,应当以被上诉人提交的诉讼主张为审查依据,本案被上诉人的诉状内容已经完全确定为普通债权纠纷,在庭审中亦主张不当得利,则无论其主张是否被支持,法院均不应突破程序而审理实体。所以,原审法院以实体内容规避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是错误的,作出的裁定结果亦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是其发包的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凤凰山路北段道路及管线工程的承包人,2020年9月2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处的工程款,2021年5月,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故意隐瞒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支付义务的事实申请工程款支付,其依据申请支付了工程款。2021年5月14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对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涉及的案件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其将剩余质保金支付给法院后又以自有财产向法院支付了235468.64元,现其因代履行债务的行为遭受了损失,故而提起诉讼。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一审听证,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本案应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潇男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