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66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六路**。
法定代表人:芦克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月红,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未按通知要求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旭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