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永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申永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342号

申请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礼嘉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254093323C。

法定代表人:林国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75号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69983288。

法定代表人:杜友昌,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3143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3143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本案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戎 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郭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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