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342号
申请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礼嘉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254093323C。
法定代表人:林国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75号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69983288。
法定代表人:杜友昌,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罗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3143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3143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本案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戎 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郭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