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11执639号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21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工程款798047元、债务利息2094.87元、诉讼费6838.5元、执行费12371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790.5元的义务,共计820141.87元。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84643元、债务利息482.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9.5元的义务,共计189335.18元。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认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211执63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