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永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11执639号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21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工程款798047元、债务利息2094.87元、诉讼费6838.5元、执行费12371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790.5元的义务,共计820141.87元。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84643元、债务利息482.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9.5元的义务,共计189335.18元。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认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211执63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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