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永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执1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林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洁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款128840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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