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民初273号
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周大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妮,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
诉讼代表人:朱颖,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16.9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08.46元,由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锐
审 判 员 刘琳
审 判 员 姚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想
书 记 员 李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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