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周大良。
委托代理人:杜天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天地润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地润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双方正在进行和解协商,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天地润和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4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