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667号
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大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超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廖元庆,职务不详。
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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