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6618号
原告:中材江苏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开发区西区麒麟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曹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文学、戴兆凤,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良。
被告: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586号科研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大良。
原告中材江苏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材江苏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32减半收取79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