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建融湘安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财保334号
申请人: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586号科研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肖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高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融湘安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建工新城综合办公楼420房。
法定代表人:蔡炎宏,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融湘安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证保险。2022年11月23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融湘安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银春
书 记 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