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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破13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0月20日,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未向管理人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公司财产状况不明,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且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提请宣告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破产清算中,由于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材料,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有关权利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依法另行向该公司有关人员主张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卢永胜
审判员舒旭霞
审判员程金华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丁渲
代书记员林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