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破申13号
申请人: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586号科研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大良。
委托代理人:徐寅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武义雄昶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卢梅月。
申请人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审查,于同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案件平台上进行了登记公告。
本院初步查明:2019年5月20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0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46243.7元;二、被告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前述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以货款本金614624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湘0103执30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调查,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卢梅月。目前工商登记的股东两人,卢梅月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持股比例50%,杜高产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持股比例50%。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现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系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定被申请人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破产受理条件。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系经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且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申请人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卢永胜
审判员舒旭霞
审判员程金华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丁渲
代书记员林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