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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4破申3号
申请人: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大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涛、鲁超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索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南官大道7号明珠大厦303室。
法定代表人:吴海滨,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台州索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系在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8月12日,本院受理被申请人强制清算一案,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债权,经生效判决确定后至今未能得到偿付,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台州索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系在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故本院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规定清理债务”,现被申请人至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台州索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林日乾
审判员王正辉
审判员施通畅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