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初216号
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诉讼代表人:***,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