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8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恒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振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石油公司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225。
法定代表人:**柱,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振兴包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2民初8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6元,减半收取54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曹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