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河工业区聚兴道**8280。
法定代表人:邢凤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7225。
法定代表人:吴成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猛
审判员  董世龙
审判员  蒋金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田浩
书记员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