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245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敬,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2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00761647U。
法定代表人:邢凤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荣,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7738748U。
法定代表人:刘宝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天津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敏,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东滳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计257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孟令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晓斌
书 记 员 徐宝祖
速 录 员 郭 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