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679号
原告:***,男,195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7738748U。
法定代表人:刘宝岭,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天津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文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翟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