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恢174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河工业区聚兴道****。
法定代表人:邢凤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7225div>
法定代表人:刘宝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现经过上级法院审理,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发回重审。由于本案的执行依据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2民初1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世龙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