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3927号之二 原告: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773874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津南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2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0076164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3.5元,保全费3,973元,由原告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