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7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南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2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2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天津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上诉人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2民初8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2民初84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3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津富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 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