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城建建筑工程公司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7
青海省海西州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中执指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市城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格尔木市城建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西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财产在格尔木市境内,为便于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西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指定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
审判员许多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省成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