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友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1405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东环路426号。
负责人:张丽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颉辰,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宜昌市三友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63号。
法定代表人:邹志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
法定代表人:战胜昌。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诉被告**、宜昌市三友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静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盛心怡
书 记 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