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92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户籍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女,1989年8月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XXX。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知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知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联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黄河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468855Y。
法定代表人:***,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青海联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青海联宇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实际预交诉讼费6900元,多交纳68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