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联宇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联宇工程有限公司、大某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91执恢1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青海联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468855YY,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MA752XKB2W,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行委人民西路民政救灾库房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茫崖海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1056242X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址:青海省。 被执行人:***,住址:青海省。 西宁仲裁委员会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字第21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青海联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无证券登记信息。 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大**矿区人民法院(2023)青2891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