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91执恢1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青海联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468855YY,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MA752XKB2W,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行委人民西路民政救灾库房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茫崖海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1056242X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址:青海省。
被执行人:***,住址:青海省。
西宁仲裁委员会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字第21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青海联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无证券登记信息。
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大**矿区人民法院(2023)青2891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