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2民初3394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国,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君,女,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诉被告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撤回对被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