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682民初716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宁海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壬盛景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壬盛景观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苗木款169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13日,被告因颐景苑工地工程绿化建设的需要,向原告购买红枫、海棠等苗木,合计258900元。2014年11月30日,双方进行结账,被告欠原告苗木款209800元,后被告仅支付40000元,剩余的169800元至今未能支付。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合格。2、原、被告双方签章确认的苗木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购买红枫、海棠等苗木,经双方结算,截止2014年11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209800元的苗木款及结算后被告仅支付原告4万元,尚欠169800元苗木款未付。
被告壬盛景观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壬盛景观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景观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2014年11月,原告经其原合作单位的万亮介绍与被告单位的施工员***相识。后被告壬盛景观公司因颐景苑工地工程绿化建设的需要,隧通过***向原告**购买红枫、海棠、香樟等苗木。2014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账,被告共欠原告苗木款209800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在结算单上加盖了印章,其出纳员***及***也均进行签名。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在双方结账后已给付其40000元、尚欠169800元未付。2016年7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的营业执照,结算清单。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壬盛景观公司结欠原告**苗木款169800元的事实,有被告与原告的结算清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在被告壬盛景观公司放弃质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确认上述事实。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其苗木款169800元,本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壬盛景观公司自2015年2月11日在结算单上确定其欠款金额后即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但至今都未履行,其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壬盛景观公司确认欠款数额的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而非2014年11月30日,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依据不足。介于双方既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也未对应付货款的时间进行约定,故利息损失的计算本院酌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对原告主张以169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其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支付原告**苗木款人民币169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的计算以169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6元,由被告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9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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