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2执472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浙江省新昌县室
被执行人: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7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支付原告**苗木款人民币169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的计算以169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3696元,由被告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先由**,后由孙陈鹏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苗木款169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96元,执行费2624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江苏在水一方园林有限公司海门××开发区区管委会欠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到江苏在水一方园林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兵反映与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经全额付过。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到海门××开发区区管委会调查,其工作人员反映与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早已全部结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全省点对点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仅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被××人注册地如皋市××号号调查,未能找到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边经营者反映江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仅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7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