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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惟云与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真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初字第1076号-1
原告:应**,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万焕作,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国友,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洪福阁1505室,组织机构代码:7277401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铁,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810974223。
委托代理人:***,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1855871。
被告:应真清,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诉被告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真清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于2014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应真清在被告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元,担保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座落在长堎镇乡企城内G区3栋南19号店面;
二、冻结被告应真清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