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1435号
原告:南京诚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周岗镇徐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钱桢,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1281号A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欣,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德明,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诚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吉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诚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撤回对被告上海吉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诚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诚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诚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桂武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