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茂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诚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7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06733号
申请人昆山茂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苇城路。
被执行人南京诚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周岗镇徐东路1号。
申请人昆山茂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诚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巴商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69625元。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昆山茂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