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诚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茂裕环保公司与被执行人诚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江宁执字第369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茂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裕环保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苇城路。******
法定代表人颉小兵,茂裕环保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诚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创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周岗镇*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诚创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茂裕环保公司与被执行人诚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淳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诚创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茂裕环保公司货款174000元,此款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87000元,余款87000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诚创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应加付违约金8000元,申请执行人茂裕环保公司有权就全部欠款及违约金182000元扣除诚创公司已给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诚创公司负担诉讼费2216元。因诚创公司未履行义务,茂裕环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茂裕环保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茂裕环保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予。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淳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居发明******
执行员严后信******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