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茂裕环保公司与被执行人诚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淳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诚创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茂裕环保公司货款174000元,此款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87000元,余款87000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诚创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应加付违约金8000元,申请执行人茂裕环保公司有权就全部欠款及违约金182000元扣除诚创公司已给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诚创公司负担诉讼费2216元。因诚创公司未履行义务,茂裕环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茂裕环保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茂裕环保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予。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淳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居发明******
执行员严后信******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