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天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陕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2民初15221号 原告:西安瑞天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07。法定代表人:李延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川,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61347K。法定代表人:张培良,总经理。案由:委托合同。原告西安瑞天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西安瑞天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瑞天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5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吕 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王雪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