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天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西安瑞天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4执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川,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翟慕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4民初23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874180元、案件受理费6271元,并承担执行费11205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段北侧,产权证为010XXX-X号、010XXX号、010XXX-X号、010XXX-X号、010 XXX号、010 XXX号、010 XXX号、010 XXX号、010 XXX号、010 XXX号、010 XXX号、010 XXX号、010 XXX号、010 XXX号、010 XXX号、010 XXX号、010 X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轮候),对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街XX号XX幢XX室、XX室、XXXXX室(不动产权证号:110XXXXXXXX-47-1-1-1F101~1、110XXXXXXXX-47-1-1-10102~0、110XXXXXXXX-47-1-1-10904~1)的房产予以查封(轮候),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阮建锋
执  行  员   代发振
执  行  员   白凌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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