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市馨之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687号
原告:洛阳市馨之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顺城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3417004199。
法定代表人:郭守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涛,洛阳市伊川县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602487972。
法定代表人:杨允鑫。
原告洛阳市馨之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洛阳市馨之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洛阳市馨之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市馨之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洛阳市馨之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霄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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