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机创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4民初3391号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602487972。
法定代表人:杨允鑫。
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机创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70583406。
法定代表人:王先华。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机创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9.25元,减半收取计4,384.62元,由原告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前勇
书 记 员  胡良玉